号《履行裁定书》和《协助履行通知书》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不动产挂号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则:
依法刊出他项权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江苏昆山乡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建湖支行对被履行人盐城市威格尔机械有限公司干一切的坐落建湖县芦沟镇双庆村二组的不动产的抵押权,他项权证号为50971号、苏(2017)建湖县不动产证明第0013717号。现声明50971号他项权证、苏(2017)建湖县不动产证明第0013717号不动产证明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