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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买卖起纷争 仓山法院:未按时付尾款 定金不予双倍返

时间:2025-04-03 20:54:20 作者:米6官网下载m6 点击:16 次

  随着消费水平的逐步的提升,购买车辆的人慢慢地多,但是随之而来的各种纠纷也不少。订购车辆时,买家已经支付了定金,但到了车辆交付时间时卖家未交付车辆且将车辆另卖他人,买家是不是能够要求卖家双倍退定金?近日,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因买卖车辆而引起的“定金纠纷”案件。

  2023年9月10日,石某通过某APP签订了一份电子版的《汽车购买协议》,约定向A公司购买车辆,总价为27.5万元,买方可根据交付通知书按期完成尾款支付及提车。当日,石某支付了定金。之后,石某要求将购买主体变更为B公司,双方协商一致后于2023年9月27日办理了变更手续。并于次日办理汽车抵押贷款,但A公司以买方未按时支付尾款为由没收了定金。双方协商不成,后石某和B公司将A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

  仓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的车辆买卖合同因未按约支付尾款,导致合同目的没办法实现,应予以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能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相应的损失。而本案中车辆的尾款未支付致合同无法履行而解除,系买方的过错,因此卖方无需返还双倍定金。(仓山法院、高仁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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